WFU

2015年1月19日 星期一

【觀念】「勞保」與「學保、傷害保險」對於嗅覺喪失的狀態認定

作者 : 鄭正一

各種保險的殘廢項目


目前的商業保險或社會保險對於殘廢項目而言

【勞保、農保、強制險】是同一組




【學保、傷害保險、殘扶金】也是同一組




再來細分上述保險對於嗅覺喪失的認定




嗅覺完全喪失


勞保並無要求須先達到鼻缺損,但傷害保險需先鼻部缺損,致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

法院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保險字第3號,原告敗訴

原告人車倒地,受有嗅覺嚴重減損、頭皮開放性傷口、手(手指以外部位)磨損擦傷、腦皮質挫傷、蜘蛛網膜下出血、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等傷害。原告因上開事故所受傷害,於治療後經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台中榮民總醫院診斷其嗅覺喪失。原告於102 年1 月24日以嗅覺喪失為由,向被告聲請殘廢理賠。

原告於保險契約條款中既已將其殘廢給付項目明定為「鼻缺損,且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此為兩造當初締結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承保項目,自無從超出文義之涵攝範圍以外,將鼻部缺損之要件棄置不論,否則無異使兩造間藉契約明定理賠之要件形同具文,是兩造所立系爭保險契約之約定既已明定:「鼻缺損,且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文義明確,自無依保險法第54條第2 項、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2 項為有利於原告解釋之空間,而有保險法第54條第2 項或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2 項之適用。

新聞稿


也就是上述法院判決



蘋果日報的另一件報導


104.01.19 蘋果日報所報導 車禍害正妹失嗅覺 學生保險竟拒賠 

先說結論,三商美邦人壽不給付學保殘廢給付是對的,但理由有點問題。

首先【刑法】與【保險】是不一樣的,不能混為一談,所以消保官的說法是無法成立的。

新竹市消保官說法


新竹市消保官劉興振說,陳女因車禍腦部受傷,造成嗅覺喪失,已符合刑法重傷害規定,已達「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但保險公司卻以條件不符打回票,他認為不符合消保法保障消費者的立意,而且嗅覺喪失不一定是鼻子受損才會造成,根本就是保險公司規避理賠的定義,他強烈建議保險公司應賠償,才符合公平與正義,他會幫學生爭取這項理賠。


【學保】殘廢項目與【傷害保險】一樣

三商美邦人壽的說法,委婉再委婉說明


三商美邦人壽理賠科協理余巧琴說,據學生平安保險級別定義,嗅覺受損是屬於第九級,若成立即公司會理賠20萬元,但公司承作理賠是針對鼻子受傷造成嗅覺喪失,也就是造成兩側鼻孔閉塞、呼吸困難不能矯治,或兩側嗅覺脫失,才做理賠,但陳姓學生的狀況是腦部受損,不符公司理賠範圍內。不過,基於對客戶意見的尊重,將再向承辦該理賠案的人員了解處理經過,並慎重向學童家長及所委託之消保官說明。



結論



我認為三商美邦人壽應該說學保 : 鼻軟骨未缺損,即使嗅覺喪失也無法理賠

因為依上述判決原告腦部受傷嗅覺喪失亦無法申請傷害保險殘廢給付。

怎麼會是腦部受損,不符公司理賠範圍內,奇怪ㄟ